云海市X设备厂是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一个实实在在的“挂靠”企业,如果不按[1998]9号文进行专项的“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就达不到清理甄别的目的,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就难免发生界定错误。因此,我们坚决要求按[1998]9号文对该厂进行“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这完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3)被告拿出1998年 月 日在《云海日报》刊登的“通告”,以我们当时没有按“通告”的要求进行申报从而驳回我们的申请。
应该看到,当时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条件按“通告”规定进行申报,因为,我们四个合伙投资者早在1984年至1989年期间已被本案第三人剥夺了对工厂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分配权,被逼离开了工厂,还有什么条件和权利去申报呢?但是,自1993年起,我们就运用公民应有的申诉权不断用书面和上访等形式,向市委、市府、市人大、江海区政府等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确定我们对该厂的产权。本案第三人,早就知道我们的意见和要求,而他们在1997年的清产核资中,没有如实反映我们的意见和要求,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进行虚报、瞒报、拒报,致使有关职能部门受到蒙蔽,将该厂产权错误界定为集体企业,达到他们占为已有的目的。财清字(1996)11号文第38条规定:“……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还应指出的是“通告”是1998年 月 日刊登,财清字(1998)9号文是1998年3月24日颁布。“通告”在前,9号文在后,如果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以中央9号文的规定为准。(1998)9号文明确规定:“……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这里强调的是“全面开展”,强调“各类‘挂靠’集体企业”都要开展。而不是“通告”所说主动申报的企业才开展,因此,我们请求撤销被告等职能部门于1997年界定该厂为集体企业的决定,要求按[1998]9号文对该厂进行“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是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是完全有道理的。
(4)决定书认为,财清字[1998]7、9号文对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是指导地方各部门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实工作的阶段性的文件,从而认为原告的申请已过了阶段性工作的时限要求,驳回原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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