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离婚)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按价值平分。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结婚,相识不到半年。由于草率结合造成双方婚后感情淡漠,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直到后来发展到没有话题好说。为了建立婚后感情,特别是在儿子出世后,原告做出许多努力,尽心尽力体贴照顾她。但由于被告性格孤僻,感情冷淡,无论原告怎样努力都没有营造出温馨、和睦的家庭气氛,相反夫妻关系形同路人。从1995年5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开始了分床睡的僵局,夫妻关系再也不能维持下去。双方的家庭生活都极为痛苦,夫妻关系彻底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