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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劳动争议)

民事诉状(劳动争议)


原  告:   公司。地址:      。
法定代表:   、任公司   。
被  告:   、   公司员工。
案  由: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仲裁字第  号裁决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裁决失当。
  一、仲裁认定“申诉人于   年以个人名义向被诉人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被诉人单位负责人   批示同意按   %提成,这份文件应视作当事人关于提成比例的协议,被诉人应当予以履行”(见裁决书第   页 证据一)。
  我们认为仲裁认定有失偏颇。首先,此文件不是公司与被告个人的追债提成比例协议,而是针对部门的一个报告批示。从该报告的内容来看,被告人所称的是“我部对   省国投   万及      万债务的追索。”显然该文件是被告人以资产部的名义向公司领导报告,因而公司领导的批示只能视为对部门的行文批示。
  其次,公司内部的行文及批示不符合协议要素,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约束某种行为而所签的协议。因而仲裁书将此报告视为协议显然不当(见报告  证据二)。
  再次,公司的考核奖励历来都是考核到部门,部门再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挂勾奖励分配。从未对个人实行承包或提成考核(见  年考核目标通知  证据三)。
  二、仲裁书认定“  年  月  日申诉人再次就提成问题向被诉人提交书面报告,根据申诉人所在小组及被诉人单位负责人  的批示,被诉人对提成一事仍然认可,对于提成数额也未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这一认定有失客观、全面。 
  被告人所写的报告,小组负责人提出了三条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承认被告人的工作成绩,请求公司兑现奖金外、第三条同时写明,如公司“确有困难兑现以前的承诺,则应取一个折衷方案,如带薪的假期等,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时,以大局为重。”公司领导及部门的领导均批示“同意小组意见”。如照小组意见的第三条则不一定非对被告人提成不可。目前公司确实十分困难,被诉讼的案件   件。涉及金额  个亿。大量公司资产被查封,因而要求兑付个奖金确实十分困难(见报告二 证据四,诉讼清单 证据五)。公司领导对于提成一事认可之说实难以成立。此小组报告及行文方式再一次佐证了我们的第一个观点:仲裁书将此报告视为协议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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