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医疗事故)
原告:李五,女, 197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
被告:丽丽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职务:院长
住所: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整形手术费人民币XXX元,药费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一家专门从事人体整形美容的专业医院。XX年X月X日原告经朋友推荐,得知被告可作各种人体整形美容手术,包括去脚趾骨(双侧)的手术方式缩短脚指。原告于当日至被告处了解该种手术状况,被告聘用的医生刘四遂向原告承诺。其可以成功实施该去第二脚趾骨(双侧)的手术,并且其已做过许多整形手术,均皆成功,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消除原告对该手术的疑虑,刘四又拿出各种载有刘四名字的专门美容整形外科杂志书刊,称其为美容整形外科方面的专家,该杂志书刊均引用过他的论文;而且他还在全国著名的上海长长医院从事过专门的美容整形外科手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告遂对刘四实施该手术及其经验深信不疑。遂决定在被告处讲行去第二脚趾骨(双侧原告在得到被告医生对该整形手术效果的承诺及了解到被告医生陈述的整形经验和专业知识之后)的手术方式缩短第二脚指的长度。原告因不想以真实身份做手术,遂以“李美”的名称向被告支付了有关手术费用。但在实施该手术过程中,被告医生刘四操作不当,敲碎原告双脚各第二脚指第二脚趾骨,却未能全部取出碎骨,致使原告双脚第二脚指组织全部萎缩发黑。
之后,原告在被告观察十多天后,未见好转,就去XX中山医科大学检查,专家认为脚指已全部坏死,无法保留。遂转至XX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证明,原告双脚第二脚指已全部坏死,惟有截肢。原告亦忍痛进行了截肢手术,现原告双脚各第二指均全部截去。原告留下终身残废。在此期间,原告母亲及另一亲属专事护理,原告亦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至今。
鉴于被告作为一家专门美容整形外科医院,不仅未能为原告提供完美,相反却使原告留下终身残废,终身遗憾,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使原告精神倍受打击折磨,并将终生生活在这一阴影之下。被告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身体损害,而且给原告精神带来巨大创伤,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失,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