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宋小小,9岁,女,住 。
法定代理人:宋主,男,汉族,35岁,与原告是系父女关系。
被告: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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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今后继续治疗费、营养费 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单位车辆 号大型客车沿 南线由北经南行驶,在云海小学、市公共汽车 车站牌附近与前往云海小学上二年级的宋小小同学发生相撞,造成受害人宋小小脑部严重创伤,昏倒在地,当即被送往XX市云海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宋小小在云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 天,用去医疗费 元人民币,由于原告经济困难,加上被告又拒不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宋小小的伤虽未康复,但不得出院回家治疗。
XX市交警部门虽然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但我们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明确规定:“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而周山驾驶的 号大型客车经交警部门检验为制动不合格,即刹车不灵。刹车不灵的机动车在路上行使非常危险,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如此车辆依法不准上路,但周山明知故犯违法行使,方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否则,本次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们认为周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长、三十八条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 元人民币,今后继续治疗费计 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 元人民币。为此,将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具状人:宋小小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