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起 诉状(追讨设计费)
原告:关洲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站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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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关洲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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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求 事 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元;
二、判决原告不予返还被告定金****万元;
三、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我院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我院承担天牧工业区工程设计,被告应支付合同项目设计费约为**万元(详见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院重合同,守信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如期完成了设计任务,被告应实际支付设计费为****元。
然而,被告却不重合同,不守信用,除支付定金**万元和设计费**万元外,虽经我院及所聘律师多次追要,被告仍未清结余款****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违约,已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万元,也不能以该定金抵作设计费。因此,被告现尚欠我院设计费为****元应予立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