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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选民资格纠纷)

民事起诉状(选民资格纠纷)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
被告XX县XX乡选举委员会。  
  诉讼请求:确认原告XXX的选民资格。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XX年X月XX日生于XX县XX乡XX村。19XX年我6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离婚后各自远离家乡,我被寄养在XX县XX镇XX村我姨家。19XX年我姨因病去世后,我只身一人到XX县城关镇一个体饭馆打工。19XX年征兵开始后,我因当兵心切,回到家乡XX县XX乡XX村报名应征,经体检合格。因我村只有两个征兵名额,结果村支书的儿子,村委会副主任的儿子当了兵,没让我入伍。我本来就憋着一肚子气,又听村委会说我不够服兵役年龄,
一气之下,就跟村支书吵了起来。后来冷静想想,村干部争先送子当兵,履行公民服兵役义务,不应受到指责。我就主动找到村支书,向他赔礼道歉。谁知他对我当众顶撞他仍耿耿于怀,今年换届选举,村委会10月5日贴小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我的名字,我马上找了村支书也没有给果,当天我又找到手选举委员会。第二天,乡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并通知我:袁XX年龄不实,不具备选民资格。
  本公民认为,公民的选举权受宪法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我即使当众顶撞村支书,他也无权否定我的选民资格,更何况事后找向他赔了礼道了歉,他怎能如此目无法律?乡选举委员会偏听村支书一面之词,致使我作为一名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选举权利被非法剥夺。 
  我生于19XX年X月XX日,去年就已满18周年。尽管农村有称虚岁的习惯,但年龄还是能够查实。我二叔之子袁X与我同岁,他生日比我小,他管我叫哥,袁X选民榜上有名;我的邻居王XX的二女儿王X与我也同岁,王X也上了选民名单。这都是一查就明白的事情。请法院为我作主,明镜高悬,秉公判处,还我以神圣的一票的权利,还我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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