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起 诉 状(确认之诉)
原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确认原被告于 年 月 日签定之《设备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2、 请依法确认《设备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机器设备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设备转让合同》中的机器设备租赁协议;
3、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设备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设施(海关监管部分机器设备除外)转让原告,转让款为港币 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将其海关监管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为 年, 年租金共港币 万元。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对该《设备转让合同》依法予以见证。合同签定后,被告将全部机器设备移交给了原告,原告也将 万元转让及租赁款项交付给被告。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器设备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转让价格合理,并已全部办理了交接手续及支付了有关款项,该转让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该批机器设备理应依法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再对该批机器设备享有任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