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婚姻无效)
原告:冯山山,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X市人.住XXX。
被告:尹小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X市人,住XXX。
诉讼请求:
1、宣告婚姻无效;
2、判令被告所占房屋20%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承担相应债务。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被告不仅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尽夫妻义务,且精神方面亦有严重问题,经常胡言乱语,答非所问。经检查,原来被告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及尿毒症脑病,且双肾已无功能。被告向医生交待于十年前已开始反复出现病状,婚前一年前更为严重,现久治不愈。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欺瞒原告,婚姻检查及登记机关,婚后又难以治愈,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的条件,故提出本诉,请求依法判决。
另,原告在婚前的20XX年X月出资XX万元人民币,并与被告共同向原告父亲XX借款X万元人民币,购买XX房屋—套(登记契价XX元人民币),被告因此占有20%产权,现原告愿意承担该全部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将该20%产权封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