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租赁纠纷)
原 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被 告: 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因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出租义务的违约责任,且:
1、 向原告退还租金人民币 元;
2、 赔偿原告自 年 月起至租赁协议期满按每月人民币 元计的经营损失共 元及利息(从计收当月赔偿金之次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法定存款利率计);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XX市场公司分别于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签订大众农贸市场摊(台)位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大众农贸市场一楼的 号 个摊位经营至 年 月。 年 月,XX市场公司改制,上述协议的出租义务由被告承继。被告介入大众农贸市场的经营后,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尚能依原市场公司的收费惯例收取杂费。但至 年 月末,被告通知原告,原每月每摊位80元的杂费收费标准提高到200元。对此,原告未予认同。在原告就此事与被告交涉时,被告却采取种种措施致使原告承组的摊位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最终导致了摊位于今年 月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