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追讨抚养费)
原告:张红,女,1999年2月1日生,住*****。
法定监护人:刘平,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
被告:张大,男,汉族,29岁,住***,电话:****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其法定监护人刘平及被告张大之婚生子女,后刘平与张大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01年8月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南洲市婚姻登记处南离字(2001)第112号《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归女方刘平抚养,被告张大自离婚之日起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元整,直至张红年满18周岁止。但是自2001年11月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本与其母刘平相依为命,现今刘平又抱病卧床,赋闲在家,两母女的生活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