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确认抵押无效)
原告:张行,男,****年**月**日生,住******号,身份证号:********。
被告:关洲市商业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设定在原告所有的关洲市东山区***号房屋的抵押无效。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在关洲市香洲区白鹤花园购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关房字第****)。原告自****年**月出国做事,期间未回关洲。迄料****年底回国发现自己所有的房屋在****年**月竟为********公司向被告借款做为抵押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原告根本不知道有担保过一回事,更未授权给任何人进行担保。
原告认为这一担保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侵犯其合法权益,特由贵院起诉,请求判令担保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