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采取会长(理事长)负责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负责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 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处以及各办事机构、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 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经政府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为实现本商会任务开展的各项活动 费用(办公经费、会议费用等)支出;(二)本商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三)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和差旅费用;(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定期公布帐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