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每届三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 由会长(法人代表)召集。理事会必须50%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确保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的实施;(三)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四)推选或罢免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六)讨论确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一)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二)领导商会秘书处工作;(三)批准、审核新会员入会;(四)确定其他有关事项。常务理事会决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 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一至三个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 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及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