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奖惩;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签署协会日常往来文件,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
一、分会是协会的机构,由协会会员中研制生产同类专业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受协会理事会和分会会员大会双重领导。分会不接纳协会会员以外的单位加入分会组织;
二、分会必须认真执行协会的宗旨、任务和决议,根据总部的工作计划,结合分会的专业特点开展工作,为振兴和发展本专业设备及其相关产品作不懈努力;
三、召开分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分会理事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则自行解任,由其所在单位补任一名理事接替工作,并报理事会备案。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本专业实力较强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理事单位领导人担任。
四、分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分会理事会召集;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分会理事长召集;两会重合年可同时召开。两会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