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秘书长应聘后即为协会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罢免或解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报告;
六、审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应聘后即为协会理事)和协会机构的设置;
七、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要点,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十、制定管理制度,提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措施;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在开展本协会活动中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办事公道,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