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遗嘱见证)
南洲律师事务所接受订立遗嘱人李四委托,指派张三律师、王五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行为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一、委托人李四于1997年2月2日病危时由张三律师、王五律师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李四口述的录音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李四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洲县私人别墅一幢由其女儿继承,由李四控股的南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89%的股权由其儿子李六继承。家中存款及现金共12万元全部捐赠给希望工程。
委托人李四于1997年3月3日病情稳定后亲自执笔所立遗嘱一份,由遗嘱订立人李四签章。 其内容为:订立遗嘱人李四名下所有,位于南洲县别墅一幢由其唯一的女儿李红继承。由李四控股的南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89%的股权亦由其女儿李红继承。在继承发生后,由其女儿一次性交付12万元作为遗嘱订立人李四之子的生活费。家中存款及现金12万元捐赠希望工程。
兹证:遗嘱订立人李四于1997年2月2日、3月3日所订立的两份遗嘱均具备合法要件,在订立时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