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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嫌疑走私一案答辩意见

关于×××嫌疑走私一案答辩意见


  对于××市人民检察院×检刑二诉[××]×号起诉书将×××列为第五被告,作为该案从犯一案,经过庭前调查及查阅案卷,我认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成立走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被告作为货运司机,从未与×××等共谋走私一事,他与×××等只是运输者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关系,对×××等就和其他的货主一样,只是提供运输
服务,对走私一事并不知情。
  二、××市人民检察院的控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犯罪
  1、关于虚假填写或者向×××等提供空白司机簿及司机纸的问题。  
  被告作为运输者,其在通关时视海关要求提交司机簿及司机纸,而上面所填写的数据来源是司机依据货主报关员提供的数据填写,并不是自己凭空捏造的,被告也从未向×××等提供空白司机簿及司机纸,即便有也只是让其填写货主应填写的部分,因此,被告不是故意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其行为是正常的运输行为。
  2、关于开会商量应付海关调查及侦查工作
  被告没有共谋走私,从未参与商量应付海关调查及侦查工作,×××笔录指证被告参与开会一事纯属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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