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 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4 委托管理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 价格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为其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要求甲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6 索赔
6.1 乙方对所提供服务与合同不符应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取消其不符要求的服务项目,退还已经收取的该类项目的物业管理费、佣金和酬金。
(2)对于情节轻微的,经双方同意可降低该类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
(3)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甲方损失巨大的,同意甲方终止全部委托管理合同,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7 不可抗力
7.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 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合同有效期满。履约保证金应由以下银行开具:
(1)中国银行,或 。
(2)根据国外银行给中国银行的反保函,由中国银行开具,或 。
(3)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其他银行。
8.2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8.3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取得补偿。
9 争议的解决
9.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9.2 提交正式仲裁的争端属涉外的,应在北京或在中国国内其他地点指定的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规则予以最终裁决。
9.3 合同双方均为国内法人的,其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9.4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5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9.6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10 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0.2 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自动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时。
(2)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而造成合同终止,责任方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