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评标原则及方法
26.1 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6.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6.3 在评标时按下列程序确定最低评标价标:
(1)开标后,将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报价分别与标底价比较,并按其报价的合理程度给予打分,合理性越强则得分越高。
(2)在第一次打分的基础上,根据第25条考虑因素,对投标进行第二次打分,服务质量越高,管理方案越先进,则得分就越高。
(3)将两次打分分别与商务评审权权数和技术评审权权数加权求出总得分,最高得分者即系最低评标价标。
27 保密
27.1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方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7.2 投标方不得干扰招标方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F 授予合同
28 定标准则
28.1 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最低评标价标的投标方。
28.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9 资格最终审查
29.1 招标方将审查最低评标价标的投标方的财务、技术、管理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29.2 如果确定该投标方五条件圆满履行合同,招标方将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标的投标方资格作出类似的审查。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1 中标通知
31.1 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 招标方在收到中标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将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32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项目一览表”中规定的项目规模或工作量予以增减。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 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按指定的协议书格式签订合同协议书(见附件7)。
33.2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34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方须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招标文件附件8格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须向招标方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为中标总金额的1.5%。
(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以人民币支付(按开标日中国银行公布汇率卖出价折算)。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1.3 “甲方”系指通过招标方式,接受合同服务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
1.4 “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单位。
2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