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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物业管理)

  11.2 投标方按格式填写报价以供招标方评标,但不限制开发商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书和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对国外投标方用美元或其他国际主要货币填写报价,招标方按12.2款规定折算成美元。
  12.2 以开标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作为折算报价的依据。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格式见附件5),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特殊招标项目在“技术规范及要求”部分另行规定。
  14.2 要求投标方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方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方,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要求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不少于投标总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避免因投标方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15.4 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由下列银行开具保函:
  ①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或    。
  ②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的任何其他中国或外国银行;或    。
  ④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银行。
  投标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附件6格式提供,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过后30天内继续有效。
  (2)银行本票、汇票、支票或现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招标方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15.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5.6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按31.2款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5.7 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经银行扣除手续费后,予以无息退还。
  15.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
  (2)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①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
  ②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
  ③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方应准备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16.3 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有签署投标文件的人签字。
  16.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17.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保函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7.3 第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___________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7.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9.3款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方。
  17.5 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7.1~17.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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