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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__________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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