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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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