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用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晶、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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