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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区业主公约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管理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自行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用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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