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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权│ │
│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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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该宗土地为国有土地,××市新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1日,经××省土地管理│
│查 │局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住宅,出让期限70年,出让│
│人 │金为1730.10万元。出让金已于2000年8月5日一次付清。根据地籍调查并经初步审查,该│
│员 │宗地实际界址清楚,土地面积与出让面积一致为1452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符│
│初 │合法律规定,批准文件有效。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市新华贸易有限公司办│
│审 │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意 │ │
│见 │ 审查人:高×× 200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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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关│ │
│地审│ 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 │
│管核│ 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
│理意│ │
│机见│ │
│ │ 负责人:毛 × (公章) 2000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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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批│ │
│证准│ 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
│机意│ │
│关见│ 负责人:杨×× (公章) 200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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