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三种指定报纸上同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