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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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