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定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