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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细则

  (三)独立董事提名提案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或者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视为严重失职,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辜被免职。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下列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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