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3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