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六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六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或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