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东大会进行的步骤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2.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率;
3.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4.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议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5.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
6.进行表决;
7.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8.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9.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0.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12.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三节 大会发言与质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和提出质询。股东的发言与质询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第五十条 股东发言和质询应紧紧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前进行登记。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或持股比例大小安排。
2.在审议过程中,有股东临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由主持人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股东要求质询时,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要求质询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3.股东发言和质询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公司名称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4.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5.股东要求发言和质询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6.每一股东发言和质询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五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回答质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二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2.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议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他股东(保证其持有股份占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其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