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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九条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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