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会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名称、具体时间和地点;
2.会议审议事项;
3.出席会议人员;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并附授权委托书;
6.会议登记具体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