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经________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__改股批[ ]____号《关于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经________省人民政府______政文______号《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确认函》确认,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领有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经营范围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审阅发行人______年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送审稿)(“《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且同股同权。
3.经核查,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发行人成立时及经过减资后,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为股本总额的100%;若本次公开发行______万股成功,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达到人民币______万元,且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不少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5%。
4.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三章的内容,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额为______万元,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______万元的25%。
5.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及其主发起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