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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的备忘录(第_号)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的备忘录
(第______号)


致:××××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目前公司上市工作已进入到关键时刻,本所的尽职调查工作亦已进入到实质阶段,而依据公司目前提供的文件资料,有些事实情况还尚不能明确。因此,本所希望公司对如下问题予以确认:
  一、关于项目审批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3000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为5000万元)以下的可由当地省一级计委批准,而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拟用募集资金2800万元投资的__________项目与2700万元投资的__________项目,其批准文件是由________省________市计委批复的,这与上述规定不符。请公司提供________省________市市计委享有上述审批权的依据。
  二、关于商标注册证
  公司兼并__________有限公司之后,被兼并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依法应转移归公司所有,而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仍是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此,公司应及时办理该商标注册证的变更手续。
  三、关于重大诉讼和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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