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经依法取得的有权部门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和向有权部门提供的A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股票上市的上市承诺书等)。
四、A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2.经会计审计机构验证的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3.近三年的盈利状况资料及未来一年的盈利预测资料;
4.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行业等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5.资产评估机构(如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7.有关投资和收购项目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
8.对筹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
9.对收购项目的有关收购协议;
10.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1)定向募集的承销、发行情况报告;(2)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是否一致及使用效益情况的说明;(3)定向募集股份托管情况的报告;(4)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设置的批准文件;(5)内部职工股发行比例、范围及方式;(6)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情况;(7)内部职工股的演变;(8)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该行为已得到清理;(9)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协议与托管机构就公司内部职工股已全部集中托管的证明文件;(10)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11)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关联企业清单(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情况等);
3.关联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证明;
4.关联企业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生产经营概况;
5.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以及证明股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投资额的有关财务报告;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中兼职情况;
7.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重要合同、协议;
8.股份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标的所有重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