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其他相关确认文件。在进行该项审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贵公司的保证:即贵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其确认文件的内容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股份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主要发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的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
2.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况。
3.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属于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4.上述人员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方可正式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5.贵公司已作出承诺:对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关于兼职、双重任职的规定,避免双重任职。
综上所述,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后成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见附件一。略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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