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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北京  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保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险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投资者决定。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由投资者决定,在期满一百八十天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投资者决定,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作出核准的日期为公司的终止日期。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终止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十五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的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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