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国外购买设备、原材料应按中国关于进口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必须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公司对高级职员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由公司和职工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有权对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参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投资者参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将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