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者部分都将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全部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合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7、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所有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转让;
3、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和期满的清算工作;
4、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分立。
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和履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开会前15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