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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建设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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