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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建设部)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
  南至______;
  西至______;
  北至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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