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和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