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任命部门经理;
――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行使法定代表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设工程师、会计师、由法定代表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程师负责外资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帐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现金流动情况;
――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时应加注中文)。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帐目。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