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五、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八、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永久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概况
(一)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邮政编码等。
(二)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职能部门,以及职员人数和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三)简要介绍证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情况,包括各分公司名称、地址、设立时间、负责人、职工人数、营运资金、联系电话,以及年初、年末证券营业部家数、总营运资金。
(四)简要介绍公司境外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境外机构名称、地址、设立时间、业务范围、负责人、职工人数、投入资金额和营运情况等。
(五)公司年报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二、经营情况
(一)证券经纪业务
1.代理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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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代理交易额(万元)│本年代理交易额(万元)
证券种类 ├──┬──┬──┬──┼──┬──┬──┬───
│沪市│深市│合计│市场│沪市│深市│合计│市场
│ │ │ │份额│ │ │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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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 │ │ │ │ │ │
其中:A股 │ │ │ │ │ │ │ │
B股 │ │ │ │ │ │ │ │
基金 │ │ │ │ │ │ │ │
国债 │ │ │ │ │ │ │ │
其他债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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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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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下同。
市场份额指该类证券代理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2.代理兑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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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种类 │ 上年兑付额 │ 本年兑付额 │ 增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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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证 名 债 券 │ │ │
记 名 债 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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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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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保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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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种类 │年初保管面值 │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保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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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库 券 │ │ │ │
企 业 债 券 │ │ │ │
其 他 证 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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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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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若有,须分类详细披露其金额及处理情况。
(二)证券承销业务
1.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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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数 │ 承销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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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 │ │ │ 本年 │ 历年累计
│ 本年 │ 历年 ├───┬────┼───┬─────
│ │ 累计 │ 外币 │ (折) │ 外币 │ (折)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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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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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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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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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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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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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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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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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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