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住所”应填写县(市)、乡(镇)、村或街道门牌号。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备注”栏中注明“执行人”
(3)本表不够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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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 ┃
┃ 审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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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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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 ┃
┃ 定 │ ┃
┃ 结 │ ┃
┃ 果 │ ┃
┃ │ ┃
┃ │ ┃
┃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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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照人 │ │ 领照人 │ ┃
┃ 签 字 │ │ 签字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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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 │ │ 执照副本 │ ┃
┃ 注册号 │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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