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要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1)有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购价标准,正确确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设备更新改造。
(3)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制定生产费用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尽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4)正确组织好企业盈利分配,完成上交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七条 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用工制度,对本企业所有职工采取聘任制度。试工期 个月,试工期领试用工资,试工期满转为正式(合同)职工。
凡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将给予奖励。凡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处分。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经理,待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本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采用(计件或计时)工资形式,多劳多得。
(3)劳动保险制度:本企业按照劳动保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例:北京市保险公司(1988)90号文件《北京市乡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章程的修改由厂长(经理)提出修改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厂长(经理)向(企业主办部门全称)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由(主办部门全称)与企业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应向原登记机关出具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企业主管部门全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