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四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企业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为 ,经 验证,资金来源、数额可靠。
第五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 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第八条 经营方式: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机构:
本企业内设立计划、生产、技术、供销、质检、行政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受厂长(经理)或主管厂(副经理)领导。(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十条 部门职权:(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计划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确定,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总。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安排生产,检查生产进度,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技术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中技术、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问题。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定生产定额,工资奖励等。
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全面经济核算。
供销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推销、销售工作并及时收回销售产品的货款。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各道工序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监督、保证生产车间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行政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本厂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 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厂长(经理)由(任免权单位全称)任命(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经理)在本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本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以厂长(经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工(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职权,(以下条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算权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或聘任副厂级领导干部。
(5)免除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